【教務公告】113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超修/減修學分申請須知

行政公告 | 2025/02/02 | 教務處註冊課務組 | 周佩儀 | ext.2007

本學期(113-2)學生若修課學分高於或低於規定標準,請依本校「學生選課準則」辦理超修或減修學分申請。
一、申請期間:114 年 2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3 月 4 日止
二、申請方式:採線上申請(路徑:校務資訊系統→教務系統→輸入程式→超減修學分申請)
三、申請資格:
(一) 超修學分條件
符合以下任一條件,並經核可後,最多可超修至3學分:
  1. 四技、二專及二技學生: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70分,且無棄選紀錄及不及格科目。
  2. 碩博士班學生: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80分,且無棄選紀錄及不及格科目。
  3. 學業表現優異:成績達該系所該年級前50%,且無棄選紀錄及不及格科目。
  4. 特殊成績條件:
  • 有一科不及格,但無棄選紀錄且學業平均成績達85分以上。
  • 有一科不及格,但無棄選紀錄且成績達該系所該年級前20%。
(二) 特殊情況條件
  1. 修讀輔系、雙主修或因其他特殊情況,經系所主管及教務長核可者,超修學分上限以33學分為原則。
  2. 特殊情況需減修學分者,應簽請導師及系所主管核准,但減修後至少需修習一門課程。
  3. 學士班學生因服役申請彈性修業者,亦可申請減修學分。
四、申請流程:
五、各學制每學期修課學分數規定(不含超減修學分後):
  • 四技:1 至 3 年級 12-27 學分,4 年級 6-27 學分。
  • 二技、二專:1 年級 10-27 學分,2 年級 6-27 學分。
  • 碩博士班:1 年級 6-13 學分,2 年級至少修習 1 科目。
  • 延修生:至少修習 1 科目,最多 27 學分。
六、注意事項
  1. 申請通過後,請於加退選截止前,自行上網完成加選或退選手續。
  2. 減修學分者應仔細核算畢業學分是否足夠,避免因學分不足而無法如期畢業。
  3. 未符合修課學分數規定,且未依規定申請超修或減修學分者,將視為未完成選課,並依學則及相關規定,處予休學。
如有疑問,請洽教務處註冊課務組07-6158000分機 2009、2010、2012、2014、2016,或將問題EMAIL至course@stu.edu.tw信箱。




Date/Time : 2025/04/30 17:19:49